相信你也曾经思考过一个问题:为什么伊朗会突然对歼-10CE这款战机表现出如此强烈的兴趣?究其根本原因,其实在于该国空军力量已难以应对当前的安全挑战。
从以色列的角度来看,其空中力量的发展令人瞩目——目前已经部署了多达72架F-35I隐形战斗机,更在去年进一步采购了18架同型号战机。
这些先进战机不仅数量可观,更重要的是已经形成了完善的作战体系,具备随时突破伊朗领空、执行纵深打击任务的能力。
相比之下,伊朗空军的主力机型仍然停留在四十多年前的F-14"雄猫"战斗机。
现役的41架该型战机中,约八成由于零部件严重短缺而无法正常执行飞行任务。
即便是少数能够升空作战的战机,其雷达系统也过于老旧,完全无法有效应对现代电子战环境下的各种干扰手段。
在实战压力方面,去年以色列空军曾对伊朗福尔多核设施展开突袭,F-35I隐身战机携带钻地炸弹执行任务,整个飞行过程未被伊朗任何雷达系统捕捉,直至爆炸发生之后,伊朗防空部队才察觉到空袭的发生。
这一事件直接促使伊朗军方高层达成共识:必须尽快引进能够有效应对F-35I威胁的新一代先进战斗机。
最初伊朗将目光投向俄罗斯,希望采购苏-35战斗机,然而俄乌冲突爆发后,俄罗斯将所有生产线优先满足国内军队需求,导致原本50架的订单仅交付了4架,并告知剩余部分至少要推迟到2028年后才能供应。
面临战机短缺的紧迫局面,伊朗不得不调整战略方向,迅速转向与中国洽谈购买歼-10CE战机,首次询价便提出40架的需求,表现出极强的紧急采购意愿。
外界常以为中伊军贸谈判焦点仅限于单机价格,然而实际情况远非如此,中方提出的合作条件中,“体系化整合”才是核心要素,武器销售只是整体防务合作的一部分。
现代空战早已脱离单一装备对抗的模式,即便歼-10CE性能卓越,若缺少预警机对隐身目标的侦测支援、没有防空体系护卫机场安全,新购战机很可能在首战中便面临被摧毁于地面的风险。
这一点在巴基斯坦2022年引进歼-10CE时已有明证,巴方不仅购得战机,还同时引入了数据链系统和全套技术保障,如今已能凭借该体系与印度“阵风”战机形成有效抗衡。
在结算方式上,伊朗方面再度提出以石油资源作为支付手段,延续以往的合作模式,但这一提议遭到了中方的婉拒。
拒绝的原因并非中国不需要石油资源,而是近年来国际原油市场价格起伏剧烈,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早在2015年,双方就曾因油价急剧下跌导致一项以石油换取战机的协议未能顺利执行,这一教训促使中方此次采取了更为审慎的态度。
为平衡交易风险,中方此次提出采取“石油搭配矿产资源”的复合型支付方案。
根据这一安排,伊朗需要提供部分锂矿开采权以弥补可能的油价波动带来的差额。
这一调整主要考虑到中国正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对锂资源的需求持续攀升,而伊朗已探明的锂矿储量约达850万吨,位居全球第五,因此对我国而言更具战略价值与经济效益。
此外,中方还明确要求伊朗在协议签署后预先支付交易总额30%的定金,余下部分则需在五年内分期结清,并严格规定不得延期付款。
这一支付条件对当前外汇储备较为有限的伊朗而言,无疑增加了其资金周转方面的压力。
在人员培训的环节中,中国提出了一项明确要求:所有参与驾驶和维护歼10CE战斗机的伊朗飞行员及地勤团队,必须在中国境内接受长达一年半的系统性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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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完成全部培训课程并且通过严格的专业考核之后,相关操作人员才能够正式获得操作该型战机的资格。
之所以设置如此严格的培训标准,是因为歼10CE配备了高度集成的先进航电架构,其武器操控逻辑也极为独特。
这一系统与伊朗过去长期使用的美式或俄式战机存在根本性差异,操作理念和战术执行方式截然不同。
倘若飞行员未能充分掌握新装备的操作细节和战术应用,即便引进了该型战机,其实际作战能力也将受到严重制约。
此前就曾发生过一起典型案例:某国在未充分培训飞行员的情况下购入新型战机。
由于飞行员对系统操作流程不够熟悉,在起飞阶段误操作导致起落架结构受损,造成重大损失。
最终不得不请求中方派出技术专家团队前往协助维修,不仅耗费额外资金,也延误了装备部署进程。
对于伊朗而言,接受中方的培训条件之所以显得困难,表面上似乎是受制于预算限制和资金压力。
然而更深层的原因在于其国内存在一系列战略与产业层面的顾虑,尤其是来自本国军工集团的不同意见。
伊朗近年来持续投入资源推进国产战机研发,例如其自行研制的“科萨尔”战斗机已实现量产并投入使用。
尽管“科萨尔”的整体作战性能尚无法与歼10CE相提并论,但它毕竟是伊朗自主国防工业的重要成果。
如果完全按照中方要求引入整套中国标准的技术与后勤体系,伊朗国内已有的军工产能和研发链条可能面临资源闲置或技术替代的风险。
也正因如此,伊朗军方与国内军工企业之间已就该引进项目发生多次争论,至今仍未达成统一意见。
在地区战略平衡方面,中国还额外提出了一个具有约束力的条款:伊朗在购入歼-10CE战斗机之后,不得将该型号战机调配至波斯湾沿岸具有高度敏感性的军事区域,以防止引发沙特阿拉伯、阿联酋等中东地区重要合作伙伴的不安。
这一安排背后反映出中国与沙特之间长期且深入的合作关系——沙特每年从中国采购价值数十亿美元的无人机及防空导弹系统,若因对伊朗的战机销售而影响与沙特的战略合作,将可能造成远大于收益的战略损失。
然而伊朗方面对此表示难以接受,其立场在于波斯湾沿岸区域是国家安全与地缘利益的核心地带,若无法在此部署新型战机,则采购行为的实际军事价值将大打折扣。
目前,双方尚未在此关键议题上达成共识。
另一个争议点在于伊朗未能充分评估长远投资与回报之间的关系。
伊方倾向于将战机采购视为应对当前安全威胁的应急手段,主要目标为对抗以色列的F-35I隐身战机,因而对构建完整作战体系所需的额外投入持谨慎态度。
事实上,若缺乏预警机、防空系统及电子信息战体系的支持,即便引入40架歼-10CE,在面对以色列以F-35I为核心的五代机力量时,伊朗仍将处于明显的战术劣势。
可参考巴基斯坦的案例:该国在引进歼-10CE时投入20亿美元用于战机采购,并进一步投资约15亿美元构建配套作战体系与后勤保障系统。
如今,巴方不仅提升了整体国防实力,还通过为该机制造零部件并出口至第三方,实现每年约3亿美元的收益,逐步收回初期成本。
相比之下,伊朗目前仅聚焦于短期的财政支出,未能全面衡量长远军事与经济回报,因而觉得中方提出的合作条件较为严苛。
再以巴基斯坦为例,其在2022年签署歼-10CE引进协议时,中方提出的合作框架与当前向伊朗提议的类似,甚至在某些方面要求更为严格。
其中包括巴方需完整引入作战体系,并与中国共同建立歼-10CE的区域维护中心,承担南亚地区该型战机的保养与维修任务。
当时巴基斯坦方面同样面临不小的决策压力,但最终仍然选择接受这一合作提议。
如今回望,这一决定的成效已在实战中得到充分体现。
例如在印巴之间的空中对抗过程中,巴基斯坦空军所配备的歼-10CE战机,凭借霹雳-15E远程空空导弹的优异性能,成功在超过200公里的超远距离外锁定印度“阵风”战斗机。
这一战术优势迫使对方不得不迅速撤离交战空域,充分展现出完整作战体系在现代空战中起到的关键作用。
与此同时,通过与中国的深度技术协作,巴基斯坦目前已实现歼-10CE部分零部件的本土化生产,其中包括关键性的机翼组件和先进航电设备。
这不仅显著降低了其对国外进口的依赖,更逐步推动其航空工业走向国际市场。
如今,巴基斯坦已具备向缅甸、孟加拉等国出口相关航空零部件的能力,仅此一项每年便可带来超过三亿美元的稳定外汇收入,为其国防工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反观伊朗,若能适时调整其对外合作策略,接受中方所提出的系统性合作方案,将有望在较短时间内大幅提升其空军整体作战能力。
更重要的是,通过深度融入这一成熟体系,伊朗将有机会逐步建立自主航空研发与制造能力。
从长远来看,这种合作模式有望帮助伊朗改变长期以来“只购不产”的被动局面,甚至在未来发展成为区域性的军用航空装备供应国,从而实现其国防工业的转型升级。
然而现实情况是,伊朗目前尚未充分认识到体系化合作的战略价值,仍倾向于采取低投入、高回报的短期军购策略。
这种思路与中方所倡导的长期合作、技术共享、互利共赢的国防贸易理念存在根本性的分歧。
总而言之,伊朗方面对于采购歼10CE的需求显得较为迫切,主要目的是增强其国防自卫能力;而我国则着眼于更为深入和持久的系统性合作,同时需要兼顾中东地区复杂的地缘政治平衡。
因此,尽管协议中的条件表面上可能显得较为严格,但实质上是为了保障双方的长远利益,避免任何一方在合作中处于不利位置。
如果伊朗能够调整策略,不再仅仅聚焦于短期的应急采购计划,而是将目光放得更远,认真评估与整体防御体系配套的长期价值,并接受相应的支付安排,那么双方的合作仍然存在较大的推进空间。
反之,假如伊朗持续只关注眼前的财政投入,不愿承担体系化建设所需的额外成本,那么关于40架歼10CE的这项军购订单,恐怕还将继续面临推迟甚至停滞的风险。
需要强调的是,中国在对外武器销售过程中,始终坚持负责任的态度,其核心原则并非单纯完成交易,而是确保采购国能够有效使用装备、最大程度发挥其战略作用。
这种全程保障与配套支持的思路,反映的是中方对于地区安全与合作伙伴国防实力的真正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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